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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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蘇北京


被 告 林 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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