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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簡璿宸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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