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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楊川富
訴訟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楊振昌
訴訟代理人 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楊川富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一、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3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8.3平方公尺×1/3(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應有部分1/3)=597,4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3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2.53平方公尺×1/15(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應有部分1/15)=368,8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597,497元+368,824元=966,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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