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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尤昱婷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志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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