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54,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翰琦即鼎力工程行


上列原告陳翰琦即鼎力工程行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