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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鈺溱
上列原告林鈺溱與被告簡玉里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0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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