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補,5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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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黃于庭
被 告 莊義誠


莊義宗
莊義彬
陳文亮
莊頴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黃于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8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4.92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1,518,504元。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8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2.42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821,004元。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4,8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9.53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865,086元。
四、以上合計:1,518,504元+821,004元+865,086元=3,204,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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