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訴,1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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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許婷婷
被 告 游勝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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