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訴,39,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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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靜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美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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