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訴,60,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康媛淑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複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於民事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僅記載為「甲」、「乙」、「丙」,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

原告聲請調閱之相關資料業已函查到院,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