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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順昌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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