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張嘉華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張均豪
張乾禎
張錫欽
張芷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5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新臺幣)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人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52.16 3,300元/㎡ 1/8 392,766元 張錫欽(1/4) 張均豪(1/8) 張嘉華(1/8) 張芷帆(1/2)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74.29 3,300元/㎡ 1/8 195,645元 張乾禎(1/4) 張錫欽(1/4) 張均豪(1/8) 張嘉華(1/8) 張芷帆(1/4)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266.07 3,300元/㎡ 1/8 934,754元 張均豪(1/8) 張嘉華(1/8) 張芷帆(3/4) 4 宜蘭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號) 659,100元 1/8 82,388元 張均豪(1/8) 張嘉華(1/8) 張芷帆(3/4) 合計 1,605,553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