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3,調,1,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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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完整年籍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代位人林宥杉、林淑芬之被繼承人人別及身分證字號、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報被代位人林宥杉、林淑芬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名冊、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聲請人未一併請求分割者,應併予補正。

四、查報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同段第193地號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六、請就上開遺產名冊、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標明各繼承人之生日、死亡日期及稱謂)、應繼分比例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依各繼承人分別編號後標明於上開各表冊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七、訴訟代理人鄭智韋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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