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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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