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日 3,15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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