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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簡正裡
訴訟代理人 方銘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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