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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而生之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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