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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丙○○
原告即反訴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即反訴被告 丁○○
原告即反訴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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