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