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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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