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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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