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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
被 告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二百九十二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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