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訴,300,20001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有中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 設台北市○○路四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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