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訴,311,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乙○○
丙○○○
甲○○○
被 告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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