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訴,323,20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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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羅清安即正安防漏防熱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柒
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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