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訴,329,200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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