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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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