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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捌萬參仟玖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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