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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明灶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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