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三號
原 告 未○○
B○○
亥○○
丑○○○
申○○
戌○○
I○○
D○○
E○○
G○○
被 告 陳淑芬
楊嘉惠
楊維銘
楊維楷
宙○○
玄○○
黃○○
地○○
午○○
辰○○
卯○○
巳○○
楊接模
H○○
A○○
寅○○○
天○○
F○○
C○○
酉○○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宇○○
被 告 甲○○
J○○
辛○○
壬○○
癸○○
戊○○
己○○
乙○○
丙○○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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