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重訴,102,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捌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之,並提出被告三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交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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