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重訴,108,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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