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89,重訴,123,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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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貳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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