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肆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