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0,訴,150,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捌仟元,折合銀圓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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