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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甲○○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圓肆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圓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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