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0,訴,160,2001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標
送達代
法定代理人 張義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零伍佰零肆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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