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發
訴訟代理人 張俊鵬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