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0,訴,59,20010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元貳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