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0,訴,8,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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