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1,訴,29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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