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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 記 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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