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2,婚,242,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一、本院依原告陳報之被告住、居所送達之訴訟文書,因被告「遷移新址不明」遭退件。

二、原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書 記 官 廖文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