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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書 記 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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