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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能智
相 對 人 田莊煤氣有限公司
設宜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宜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裁判費:四萬零七百零二元。
(二)、郵資:二百二十四元元(即繳納三百七十四元,退郵一百五十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即郵資):六十八元。
三、經核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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