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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九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聲請人即債務人離婚訴訟中關於家庭費用、贍養費等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九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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