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2,訴,117,2003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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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郭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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