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2,訴,154,2003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張湻湉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換算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零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叁角貳,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為伍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