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丙○○
乙○○○
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庚○○
號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壬○○
號
甲○○
號
己○○
號
訴訟代理人 辛○○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治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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