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三千六百六十一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毓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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